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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(二)
时间:2008年2月20日 作者:笨鸟
劣等者免职,均以各从业人员任职期满一年考核核定后的次月起执行。但在考核年度内曾经核准升职或升级者,该年度考核不再晋级。

    
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、副总经理之考核由董事长评核。科长以上人员及优等的考核。由直属主管层转总经理核定,其他人员均由各部门层转经理核定。

    ●
奖 惩

    
第三十六条 从业人员之奖励,分为嘉奖、记功、奖金及升迁或晋级四种,其处理范围如下:

     (
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予嘉奖:

    1.
品德良好,足为同仁表率,有具体事迹的。

    2.
其他有利于本公司或公众利益之行为,且有事证者。

    (
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视情节轻重应予记功或记大功:

    1.
细心维护公司财物及设备,致节省费用有显著成效者。

    2.
担任临时重要任务,能如期完成,并达成预期目标者。

    3.
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。

    (
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发给奖金:

    1.
对业务、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,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。

    2.
对公司设备维护得宜,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,因而增加效益者。

    3.
对业务、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,经采纳施行而成效显著者。

    4.
对采购销售、会计处理、财物调度、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,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。

    5.
对天灾、人祸或有害于公司利益之事件,能奋勇救护,或预先防止,使公司免受损失有事实为证者。 以上奖金之数额,各视实际贡献之价值决定。

    (
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予升迁或晋级:

1. 一年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。

    2.
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的才能,品德优良,服务成绩特优,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。

    3.
工作上有特殊功绩,使公司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。 以上晋级可视实际情况晋升一至二级。但其薪级已达本等最高级者,可改发相当级数薪水之全年份奖金。

    
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之惩诫,分为警告、记过、降级及免职四种,其处理范围如下:

    (
)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,应予警告:

    1.
携带不必要物品入厂者。

    2.
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。

    3.
擅用他人经管之工具及设备者。

    4.
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之物品者。

    5.
涂写墙壁、机械用具有碍观瞻者。

    6.
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。

    (
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视情节轻重应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:

    1.
未经准假,而擅离工作岗位者。

    2.
无正当理由,延误公事致公司发生损失者。

    3.
对上级主管之命令,有不同意见,未予婉转说明,或虽经陈述,未被采纳,而擅自违抗指挥者。

    4.
行为不检,有损公司声誉者。

    5.
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,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,使公司发生损失者。

    6.
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。

    7.
故意涂改、丢失记时卡者。

8. 对同事有胁迫、恫吓及欺骗行为者。

    9.
在工作时间瞌睡者。

    10.
在公司易燃场所吸烟者。

    (
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予降级:

    1.
在公司或工厂内酗酒滋事,妨害秩序者。

    2.
向外泄漏公司业务机密者。

    3.
在工作时间内偷懒睡觉者。

    4.
对上级主管不满,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,或提供建议,而任意谩骂者。

    5.
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。

    6.
一年内记过二次者。

    
以上降级,应视各款实际情况降一至二级,无等级可降者,应予降等改任。

    (
)有下列事情之一者,应予免职:

    1.
无故继续旷工至三日以上,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时。

    2.
未经许可,擅自在外兼职,或参加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之事业者。

    3.
胁迫上级主管,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,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。

    4.
利用公司名义,在外招谣撞骗者。

    5.
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。

    6.
未按照规定或指示,擅自改变工作方法,致使发生错误,使公司蒙受损失者。

    7.
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者。

8. 有偷窃行为,经查明属实者。

    9.
在公司内赌博,或有伤风化的行为的。

    10.
携带武器、凶器或违禁品,前来公司者。

    11.
在公司内打人或互相打骂者。

    12.
散播有损本公司之谣言,而妨害工作秩序者。

    13.
因故意或过失之行为,而引起灾害者。

    14.
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。

    15.
触犯刑律,经判有期徒刑确定者。

    16.
一年内记过三次者。

    
第三十八条 从业人员之奖惩事项,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,逐级核定,除嘉奖、记功、警告、记过由各部门经理核定外,其余均须呈请总经理核定。

    
第三十九条 其他未经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,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。

    
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奖惩可累计,以嘉奖三次作为记功一次,记功三次作为记大功一次,警告三次作为记过一次,记过三次作为记大过一次,同一年度功过可以互相抵销,以嘉奖抵警告,记功抵记过,记大功抵记大过。

    ●
离 职

    
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予停职:

    (
)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,情节重大,但尚在调查之中,未作决定者。

    (
)违犯刑事案件,经司法机关起诉,判刑但未确定者。

    
第四十二条 前条第()()款如经查明,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,可申请复职,如准予复职,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,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。

    
第四十三条 在停职期间,薪水停发,并应即办理移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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