劣等者免职,均以各从业人员任职期满一年考核核定后的次月起执行。但在考核年度内曾经核准升职或升级者,该年度考核不再晋级。
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、副总经理之考核由董事长评核。科长以上人员及优等的考核。由直属主管层转总经理核定,其他人员均由各部门层转经理核定。
● 奖 惩
第三十六条 从业人员之奖励,分为嘉奖、记功、奖金及升迁或晋级四种,其处理范围如下:
(一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予嘉奖:
1. 品德良好,足为同仁表率,有具体事迹的。
2. 其他有利于本公司或公众利益之行为,且有事证者。
(二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视情节轻重应予记功或记大功:
1. 细心维护公司财物及设备,致节省费用有显著成效者。
2. 担任临时重要任务,能如期完成,并达成预期目标者。
3. 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。
(三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发给奖金:
1. 对业务、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,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。
2. 对公司设备维护得宜,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,因而增加效益者。
3. 对业务、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,经采纳施行而成效显著者。
4. 对采购销售、会计处理、财物调度、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,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。
5. 对天灾、人祸或有害于公司利益之事件,能奋勇救护,或预先防止,使公司免受损失有事实为证者。 以上奖金之数额,各视实际贡献之价值决定。
(四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予升迁或晋级:
1. 一年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。
2. 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的才能,品德优良,服务成绩特优,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。
3. 工作上有特殊功绩,使公司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。 以上晋级可视实际情况晋升一至二级。但其薪级已达本等最高级者,可改发相当级数薪水之全年份奖金。
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之惩诫,分为警告、记过、降级及免职四种,其处理范围如下:
(一)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,应予警告:
1. 携带不必要物品入厂者。
2. 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。
3. 擅用他人经管之工具及设备者。
4. 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之物品者。
5. 涂写墙壁、机械用具有碍观瞻者。
6. 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。
(二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视情节轻重应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:
1. 未经准假,而擅离工作岗位者。
2. 无正当理由,延误公事致公司发生损失者。
3. 对上级主管之命令,有不同意见,未予婉转说明,或虽经陈述,未被采纳,而擅自违抗指挥者。
4. 行为不检,有损公司声誉者。
5. 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,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,使公司发生损失者。
6. 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。
7. 故意涂改、丢失记时卡者。
8. 对同事有胁迫、恫吓及欺骗行为者。
9. 在工作时间瞌睡者。
10. 在公司易燃场所吸烟者。
(三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予降级:
1. 在公司或工厂内酗酒滋事,妨害秩序者。
2. 向外泄漏公司业务机密者。
3. 在工作时间内偷懒睡觉者。
4. 对上级主管不满,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,或提供建议,而任意谩骂者。
5. 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。
6. 一年内记过二次者。
以上降级,应视各款实际情况降一至二级,无等级可降者,应予降等改任。
(四)有下列事情之一者,应予免职:
1. 无故继续旷工至三日以上,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时。
2. 未经许可,擅自在外兼职,或参加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之事业者。
3. 胁迫上级主管,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,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。
4. 利用公司名义,在外招谣撞骗者。
5. 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。
6. 未按照规定或指示,擅自改变工作方法,致使发生错误,使公司蒙受损失者。
7. 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者。
8. 有偷窃行为,经查明属实者。
9. 在公司内赌博,或有伤风化的行为的。
10. 携带武器、凶器或违禁品,前来公司者。
11. 在公司内打人或互相打骂者。
12. 散播有损本公司之谣言,而妨害工作秩序者。
13. 因故意或过失之行为,而引起灾害者。
14. 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。
15. 触犯刑律,经判有期徒刑确定者。
16.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。
第三十八条 从业人员之奖惩事项,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,逐级核定,除嘉奖、记功、警告、记过由各部门经理核定外,其余均须呈请总经理核定。
第三十九条 其他未经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,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。
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奖惩可累计,以嘉奖三次作为记功一次,记功三次作为记大功一次,警告三次作为记过一次,记过三次作为记大过一次,同一年度功过可以互相抵销,以嘉奖抵警告,记功抵记过,记大功抵记大过。
● 离 职
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予停职:
(一)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,情节重大,但尚在调查之中,未作决定者。
(二)违犯刑事案件,经司法机关起诉,判刑但未确定者。
第四十二条 前条第(一)、(二)款如经查明,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,可申请复职,如准予复职,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,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。
第四十三条 在停职期间,薪水停发,并应即办理移交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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